贵州明望塑胶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乐力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2017-02-14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鲁02民辖终89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民辖终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明望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乐力友机械有限公司。
上诉人贵州明望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11337号辖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贵州明望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青岛乐力友机械有限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胶州市为合同履行地。故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秀强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苏兆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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