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风阳、青岛中新科技专修学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01-12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鲁02民终308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民终3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风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莉,山东黎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瑞,山东黎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新科技专修学校。
法定代表人:李克,职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珣。
上诉人徐风阳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中新科技专修学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4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徐风阳于2017年1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以及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徐风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徐风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417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徐风阳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徐风阳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90元,由原审原告徐风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201元,由上诉人徐风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立春
审 判 员  逄明福
代理审判员  卞冬冬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显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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