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铁路丰达经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2017-01-06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2017)鲁7102财保1号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7102财保1号
申请人:青岛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房新胜,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市黄岛铁路丰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黄岛火车站内。
法定代表人:高学文,董事长。
申请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共计人民币475万元进行保全。担保人青岛即墨济铁物流园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即墨市蓝村镇南泉泉大路317号附1的土地(房地产权证号为即房地权市字第××号,面积为3333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市黄岛铁路丰达经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5万元。如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不足上述款项时,则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青岛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郑 阳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车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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