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季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2-28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6)鲁0203民初8949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03民初8949号
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云。
被告:季刚。
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应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于军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未能查找到被告,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身份情况的相关证据,属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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