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建抢劫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6-12-28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鲁02刑更3330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刑更3330号
罪犯李建建,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7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建建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不得假释,三人共赔偿人民币43008.42元。2015年6月减刑一年。服刑期间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服刑期间已赔偿人民币一万元。现已执行刑期四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李建建减刑十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山东省北墅监狱对该罪犯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李建建的悔改表现,有罪犯李建建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建建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建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立宁
审 判 员  刘述明
代理审判员  于丽人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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