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联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申国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2-14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6)鲁0214民初5728号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14民初5728号
原告:青岛中联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少强。
委托代理人:李丽。
被告:申国虎。
原告青岛中联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申国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中联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申国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青岛中联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衣 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云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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