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学师、魏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12-02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6)鲁0214刑初524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0214刑初52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学师,男,1975年2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密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高密市,住青岛市城阳区。2013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1月3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
辩护人傅禹,山东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琦,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住青岛市城阳区。2012年9月11日因吸毒被处罚款500元。2014年11月1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1月27日被责令社区戒毒。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邱沙沙,女,1992年5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中专文化,住青岛市城阳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诉(2016)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学师、魏琦、邱沙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栋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学师及其辩护人傅禹,被告人魏琦、邱沙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6日,被告人赵学师以17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5小包(3克)冰毒给邱沙沙,邱沙沙将5小包冰毒以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微信网友。被告人赵学师和邱沙沙均获利。被告人魏琦在赵学师贩毒过程中,帮助赵学师取毒、送毒、收款。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赵学师、魏琦、邱沙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学师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魏琦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沙沙构成立功,可从轻处罚。并提交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尿样记录、尿液检测结果告知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魏某、张某、林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赵学师、魏琦、邱沙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赵学师、魏琦、邱沙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赵学师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认罪态度较好;有吸毒行为;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马克亮,属立功等主要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邱沙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赵学师、魏琦。公安机关根据赵学师、魏琦供述的贩卖给其毒品的马克亮的住处,经守候将马克亮抓获。经检测,被告人赵学师、魏琦、邱沙沙的尿液检测样本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学师、魏琦、邱沙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和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赵学师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马克亮经公安机关守候被抓获归案,赵学师供述自己购买毒品的马克亮的住处属如实供述罪行的范畴,不构成立功,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量刑时酌情考虑。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学师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所有犯罪处罚。被告人魏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沙沙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学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得假释。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魏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3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邱沙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3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索 杰
人民陪审员 李 君
人民陪审员 李明冠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佳丽
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