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冬来、青岛平安旅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6-11-21
青岛海事法院 (2016)鲁72执字第226之一号
青岛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72执字第226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刘冬来,男,汉族,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青岛平安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莘县路65号。
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荆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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