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福彩养老院与于筱兰、张秀华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11-10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6)鲁0203执2855号之一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203执28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福彩养老院,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隆德路7号甲。
法定代表人于军,院长。
被执行人于筱兰,女,192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张秀华,女,195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原住址为青岛市市北区,现住青岛市市北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福彩养老院与被执行人于筱兰、张秀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于2016年9月1日缴纳案款9884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因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处有押金1000元,同意互相折抵,在被执行人已缴纳其他尚欠案款9884元后申请撤销执行,经本院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立亭
审判员  荆 雷
审判员  曹克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顺冬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