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203执28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福彩养老院,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隆德路7号甲。
法定代表人于军,院长。
被执行人于筱兰,女,192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张秀华,女,195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原住址为青岛市市北区,现住青岛市市北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福彩养老院与被执行人于筱兰、张秀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于2016年9月1日缴纳案款9884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因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处有押金1000元,同意互相折抵,在被执行人已缴纳其他尚欠案款9884元后申请撤销执行,经本院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立亭
审判员 荆 雷
审判员 曹克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顺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