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珠群与宗海龙、邱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11-04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6)鲁0203执2735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203执2735号
申请执行人朱珠群,女,1976年1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宗海龙,男,1970年7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执行人邱岩,女,1972年11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市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珠群与被执行人宗海龙、邱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其航
审判员  徐 斌
审判员  纪玉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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