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72民特567号
申请人:姜明,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委托代理人:许少华,荣成俚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姜明因黄骅市长胜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其在”振大11”轮任职期间的工资,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拖欠的工资61615元、案件受理费670元以及保全费660元进行债权登记,并提供了民事判决书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债权是申请人在”振大11”轮工作期间的工资,与”振大11”轮有关。本院已于2016年8月10日至12日连续三天发布拍卖该轮公告,公告期于2016年10月11日期满。申请人在公告期间申请债权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申请人申请的债权予以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姜明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姜明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马卫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龙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