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214执1630号
申请执行人牛永明,男,1975年1月1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隋永亮,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
被执行人莱阳市顺盛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白龙路15号。
负责人刘经军,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牛永明与被执行人隋永亮人、莱阳市顺盛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义务,执行费已经缴纳,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部分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绪庆
审 判 员 王 刚
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焦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