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与赵赤坚、王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9-23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6)鲁0203执2237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203执2237号
申请执行人张勇。
被执行人赵赤坚。
被执行人王丽。
被执行人刁可海。
被执行人李堃。
被执行人潍坊天行健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刁可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诗圣酒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红,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怡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若萌,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赵国栋与被执行人赵赤坚、王丽、刁可海、李堃、潍坊天行健商贸有限公司、潍坊诗圣酒水有限公司、山东怡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47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金4875602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赵赤坚、王丽、刁可海、李堃、潍坊天行健商贸有限公司、潍坊诗圣酒水有限公司、山东怡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登记情况,银行账户均余额不足,无车辆登记情况。现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扣划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再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4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王玉华
审判员 赵 嵩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文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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