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衍昌与杜兆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25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2015)鲁0213执802号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鲁0213执802号
申请执行人王衍昌。
被执行人杜兆喜。
本院在执行王衍昌与杜兆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3月9日做出的(2016)鲁0213民初264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经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在房产中心查询,无财产可供;经车管所查询,无车辆登记情况;经工商部门查询,无对外投资持股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群生
审 判 员  桂文全
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黎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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