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刑更2427号
罪犯居同德,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4日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居同德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1月减刑一年;2014年10月减刑一年二个月。现已执行刑期六年。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居同德减刑一年八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山东省北墅监狱对该罪犯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居同德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居同德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居同德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居同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立宁
审 判 员 刘述明
代理审判员 靳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