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瑞明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03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6)鲁0211刑初869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0211刑初869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刘瑞明
出生日期

一九六一年六月十八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文化程度
初中
职业
务工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此前所受法律
处罚时间、事由
2016年3月27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
2016年4月1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强制措施
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5日被取保候审,于2016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787号
指控事实
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瑞明分别在青岛市市南区费县路150号新一棉招待所208房间、青岛市台东六路27号二楼204房间,先后容留杨某某、张某某、邓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共计3次4人次。
指控罪名
容留他人吸毒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刘瑞明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瑞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刘瑞明系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瑞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执行起算
刑期自2016年7月4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曹旭晶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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