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书

2016-07-29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鲁02刑更2014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刑更2014号
罪犯孔海旭。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9)青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孔海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12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4年5月减刑二年。现已执行刑期四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孔海旭减刑二年。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指派工作人员王晓飞、王昊,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洪萍、蔡文峰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孔海旭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孔海旭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孔海旭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孔海旭减去有期徒刑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黎强
代理审判员  于丽人
代理审判员  靳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强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