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202执恢45号
申请执行人陈洪卫,女,1970年3月10日生。
被执行人青岛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国际旅行社(青岛海天国际旅行社)。
负责人胡义青,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凤凰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立新,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庆珍,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冷日辉,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洪卫与被执行人青岛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国际旅行社(青岛海天国际旅行社)、北京凤凰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凤凰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的(2012)南民初字第101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民初字第101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光
审判员 张林
审判员 许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