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诉被告石宝业、徐继兰、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6-13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6)鲁0211民初7908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11民初7908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负责人郝XX,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德华,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衍丰,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宝业,男,1972年6月2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
被告徐继兰,女,1972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
被告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宋XX,职务总经理。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诉被告石宝业、徐继兰、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本院释明,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该被告的准确住所地,又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公告费。
本院认为,原告既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时间缴纳公告费。本案应当按照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77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行。
审 判 长  丁 伟
审 判 员  董西军
人民陪审员  董启鹤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逄锦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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