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民终38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华泓钶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淑倩,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春华,胶州胶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艳芬。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鹏。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香琴,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华泓钶物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艳芬、韩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初字第3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华泓钶物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华泓钶物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华泓钶物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青岛华泓钶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镜圆
代理审判员 安太欣
代理审判员 齐 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浩东
书 记 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