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恭选与青岛福汇源投资有限公司、董净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5-18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16)鲁0202民初2920号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02民初2920号
原告崔恭选。
被告青岛福汇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净岚,董事长。
被告董净岚。
本院受理原告崔恭选诉被告青岛福汇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董净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涉嫌刑事犯罪,原告申请由公安机关以刑事侦查方式处理本案争议。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告可于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依照法律规定再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崔恭选的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857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琨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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