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与杨天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5-16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6)鲁0214执恢197号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214执恢197号
申请执行人王胜,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杨天云,男,1973年10月19日,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申请执行人王胜与被执行人杨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296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0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29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绪庆
审 判 员  王 刚
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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