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12民初1504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
负责人段红涛,职务行长。
被告周翠平
被告青岛中源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平,职务董事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翠平、青岛中源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且已向本院提供财产予以担保。为防止被告财产转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周翠平、青岛中源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思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由子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