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怀清与王德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4-13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6)鲁0211民初4431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11民初4431号
原告:王怀清,男,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王德科,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清与被告王德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怀清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车邦国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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