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211执1255号
申请执行人:肖永鹏,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李常捷,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执行人肖永鹏与被执行人李常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2012)胶南民初字第398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000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8000元及逾期利息,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被执行人尚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12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玉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