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娥诉柴方颜、李司彬、田明、韩锡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3-25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6)鲁0211民初3317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11民初3317号
原告:王某
被告:柴某
被告:李某
被告:田某
被告:韩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柴某、李某、田某、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过程中,因本院按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本案需公告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公告费,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王倩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敏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