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瑞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3-23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16)鲁0202民初690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02民初690号
原告青岛瑞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耿,职务总经理。
被告曹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瑞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曹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瑞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瑞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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