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7102执2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中支行,住所地莱芜市凤城西大街36号。
负责人张志卿,行长。
被执行人马文。
被执行人于正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芜市中信公证处(2014)莱中信证经字第3263号公证书和山东省莱芜市中信公证处(2016)莱中信证执字第8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马文、于正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文、于正爱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马文、于正爱所有的位于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西大街345号1幢,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莱城区字第××号房产一处。
二、马文、于正爱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宋新胜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慧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