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以兴与罗家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3-15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6)鲁0203执恢142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203执恢142号
申请执行人徐以兴,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
被执行人罗家平,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欠款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罗家平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及执行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徐以兴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斌
审 判 员  徐立亭
代理审判员  马 腾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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