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1-26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2015)崂民小字第484号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崂民小字第484号
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丽,总经理。
被告赵鸣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鸣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国全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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