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黄商初字第1202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65号。
负责人张晓文,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月华、林杜娟,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发德,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胶南市隐珠山花园城玫瑰庄园,身份证号码370284197605130857。
被告王雪梅,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70284198109211548。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张发德、王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15元,免于收取(原告已预缴6115元,退还6115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晓玲
审判员 赵玉京
审判员 吕莉莉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肖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