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7102民初19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负责人:段红涛,行长。
被告:郝宗林。
被告:宋东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被告郝宗林、宋东梅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郝宗林、宋东梅的财产共计人民币112831.02元。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郝宗林、被告宋东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2831.02元。如被告的银行存款不足上述款项时,则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郑 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荣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