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1-12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2016)鲁0213民初字第103号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213民初字第103号
原告:王某甲。
法定代理人:李某。
被告:王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月婷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晓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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