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民一终字第28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盛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国世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崇涛,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牟丹,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燕。
委托代理人王涛,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盛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4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盛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盛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盛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上诉人青岛盛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雄心
代理审判员 齐 新
代理审判员 马 喆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