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黄民初字第10983号
原告:于志奎,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滕淑霞,女,汉族,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潘高,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逄增明,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胶南市华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高,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志奎与被告潘高、逄增明、胶南市华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潘高、逄增明、胶南市华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志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志奎撤回对被告潘高、逄增明、胶南市华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志奎负担。
审判员 史丽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茂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