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黄执字第4597-2号
申请执行人潘建祥,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
被执行人青岛中英银河纺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于明合,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4597号案件申请执行人潘建祥与被执行人青岛中英银河纺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45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淑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