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玲玲与张鲁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5-11-21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5)北执字第2539-1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北执字第2539-1号
申请执行人兰玲玲。
被执行人张鲁。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39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39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立亭
审判员  荆 雷
审判员  朱晓菲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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