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綦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10-13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2015)南民初字第70599号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70599号
原告青岛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聪,总经理。
被告綦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綦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 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贾秀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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