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暖万家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10-10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5)黄民初字第6626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黄民初字第6626号
原告青岛暖万家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金岩,职务董事长。
被告张辉,男,汉族,35岁,现住青岛市黄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暖万家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暖万家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暖万家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凯
审判员 刘正品
审判员 车绍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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