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月强与王维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5-06-04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5)北执字第475-1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北执字第475-1号
申请执行人陈月强。
被执行人王维辉。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北民初字第27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3)北民初字第27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林爱英
审判员  荆 雷
审判员  朱晓菲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韩志杰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