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市北区大队与市北区居民鱼水情大酒店执行裁定书

2015-06-03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5)北执字第276-1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北执字第276-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市北区大队。
负责人:王文学。
被执行人市北区居民鱼水情大酒店。
负责人:王珍美。
青岛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市北区大队作出的青北公(消)行罚决字(2014)0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市北区大队作出的青北公(消)行罚决字(2014)0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 政
审 判 员  吕建刚
代理审判员  赵 嵩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贺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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