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丰芹与柴京尚、刘思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5-05-20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5)黄执恢字第50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黄执恢字第50号
申请执行人:张丰芹,居民。
被执行人:柴京尚,1968年11月14日,居民。
被执行人:刘思春,1964年4月8日,居民。
申请执行人张丰芹与被执行人柴京尚、刘思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于(2012)胶南民初字第254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付12698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柴京尚、刘思春已履行142974元(其中含利息15990元,放弃执行利息65.47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胶南民初字第25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付波
审 判 员  张培荣
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许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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