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分众德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青岛捷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2015-04-27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青商辖终字第178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商辖终字第1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捷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华玮,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分众德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晓静,经理。
上诉人青岛捷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5)李商初字第7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青岛分众)幸福之城G区一期分众传媒推广合同》第13条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甲方(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青岛市李沧区,故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秀强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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