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芝与陈宝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5-04-20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5)北执字第43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北执字第43号
申请执行人张玉芝。
被执行人陈宝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芝与被执行人陈宝坤债务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暂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7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立亭
审判员  徐 斌
审判员  田继青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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