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黄商初字第56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组织机构代码:xxx。
负责人张勇,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丁绍义,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系原告职员。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xxx。
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武浩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退原告案件受理费130元。
审判员 赵晓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传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