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武浩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5-03-30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5)黄商初字第560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黄商初字第56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组织机构代码:xxx。
负责人张勇,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丁绍义,男,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系原告职员。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xxx。
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武浩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退原告案件受理费130元。
审判员  赵晓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传河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