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村支行与丁公秀、刘跃华、赵岩江、赵岩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5-03-28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5)黄执字第849号
{C}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黄执字第84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村支行,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丁公秀,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刘跃华,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赵延江,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赵延松,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村支行与被执行人丁公秀、刘跃华、赵延江、赵延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商初字第260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9637.29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黄商初字第2603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王永申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茂喜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