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毕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2015-03-19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5)北行审字第124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北行审字第12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万某。
被执行人毕某。
申请人青岛市市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北计生费征字(2014)2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撤回执行申请;
二、案件执行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负担;
三、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侯昭龙
人民陪审员  王洪亮
人民陪审员  王翠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青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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