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菊华与刘元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03-11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2015)崂王民初字第44号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崂王民初字第44号
原告刘菊华。
被告刘元章。
原告刘菊华诉被告刘元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菊华与被告刘元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菊华诉称,2014年9月20日16时30分,被告刘元章驾驶鲁X号轿车在港东码头无名路南向北倒车时与原告停放在被告车后的鲁X号轿车相撞,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元章负事故全部责任,鲁X号轿车车损经保险公司评估需要维修费19000元,现原告已对车辆维修完毕,但被告拒不支付维修费,故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1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刘元章辩称,对原告所诉的事故本身没有异议,2014年9月20日确实发生了交通事故,被告的车撞了原告的车,是被告的全责,但事发后原告找人打了被告,原告未等被告车辆的保险公司来就离开了,被告的车辆仅在人保公司投有交强险,对原告诉请的19000元车损不认可,且原告也没有起诉被告车辆的保险公司。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0日16时30分许,被告刘元章驾驶鲁X号轿车沿无名路南向北倒车与原告停放在被告车后的鲁X号轿车相撞,两车受损。
当日,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警大队作出的1437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刘元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菊华无责任,原告刘菊华与被告刘元章均在该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确认。
庭审中,原告提交青岛中达燕京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出具的估价单及维修明细一份,同时提交维修费发票一张,欲证明原告因事故花费修车人民币19000元,经质证,被告称其该损失并非被告保险公司所定,对此不予认可;原告对此辩称,因事故发生后被告一直声称其仅投有交通强制险,并且拖延通知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当日晚7时许交警出具该事故认定书后被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都未到现场,无奈方由汽车维修公司出具估价单。
另查明,鲁X号轿车的所有人为原告刘菊华;鲁X号车的所有人为被告刘元章,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投有交强险,未投商业险,原告放弃向人保公司主张其应承担的赔偿部分。
还查明,被告庭审中提交鉴定委托书复印件一份及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找人将被告打伤,该案正由公安机关处理中,并提出申请中止本案审理。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称不是其打的被告。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无须以原告被人打伤一事的处理结果为依据,故被告申请中止审理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估价单、维修明细、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据业经开庭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刘元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菊华无责任,原、被告双方均签字确认,该事故认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其车辆因事故造成损失,维修花费人民币19000元,并提交了估损单、维修明细及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该维修费数额本院予以确认。由于原告放弃向被告投保车辆交通强制险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责任,故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承保该车辆交通强制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全责分项限额内应当承担的人民币100元赔偿责任,故被告刘元章应当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8900元(19000元-100元)。原告所诉,在此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元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刘菊华维修费人民币18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被告刘元章承担,被告刘元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 未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青青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