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黄民初字第825号
原告杨岭坤,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委托代理人殷兆光,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洲洋,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振秋,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长勇,职务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杨岭坤与被告马振秋、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岭坤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岭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杨岭坤承担。
审判员 刘德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邢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