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一卓与青岛金莱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2015-01-26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5)黄执字第570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黄执字第570号
申请执行人张德芬、王秋香、邵桂艳、管洪珍、宋玉花、张艳风、逄淑云、杜希敏、王季平、邵琼宁、刘新辉、管丽丽、郭美芳、管风云、邵秋兰、张霞、刘莲、穆彦、殷一卓、张建红、李炳星、朱翠红等人。
被执行人青岛金特莱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孙振社,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因劳动争议等案,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青开劳人仲案字(2014)第1061号、1055号、1046号、1056号、1062号、1961号、1047号、1059号、1066号、1054号、1060号、1051号、1049号、1053号、1064号、1050号、1058号、1069号、1052号、1057号、1045号、1048号等调解书已生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1月22日,被执行人青岛金特莱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了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全部案款。2015年1月26日,本院分别按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全部发放完毕,案件执行费已扣收至本院。申请人并向本院写出结案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裁定结案。至此,申请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案经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依据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开劳人仲案字(2014)第1061号、1055号、1046号、1056号、1062号、1961号、1047号、1059号、1066号、1054号、1060号、1051号、1049号、1053号、1064号、1050号、1058号、1069号、1052号、1057号、1045号、1048号等调解书所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云学
审 判 员  王永申
人民陪审员  卢 妍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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